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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单位及出口数量情况
2、出口及生产单位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3、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化学品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
法律、法规依据: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8项
受理范围: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第二批)》中的有毒化学品的出口
审批条件:
1、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化学品中英文名称,美国化学文摘号、海关编码、出口数量、进口国(地区)、出口用途、包装方式、装卸口岸);
2、进出口资质证明;
3、出口合同;
4、出口货物来源说明;
5、出口氰化钠、汞、砷及砷制品的生产企业须得到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
6、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管制的化学品须征得进口国同意。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2、登记中心将符合的申请资料及处理建议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是否批准进出口的决定,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
4、登记中心将书面决定通知申报人。
审批流程图:

申请表格式: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2号附件3)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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