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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财办建[2006]91号
关于调查2004年和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排污费资金集中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污染防治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决定对2004年和2005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总结。请你厅(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写2004年和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请你厅(局)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地方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情况和管理机制。
(二)每个项目的执行情况(不含2005年地级以上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竣工验收情况并对项目运行后达到的环境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在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现状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预计完工时间、未完成原因以及计划采取的措施;未开工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请认真填报“2004年--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
三、请按照“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2)组织项目业主单位编写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以及填报“2004年--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
四、请将上述材料(书面及软盘)于2006年9月15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各一份。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与资源处,邮编100820,e_mail:huanzichu@sina.ocm
联系人:向弟海,联系电话:010-68552874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邮编100035,e_mail:pwfxm@sepa.gov.cn
联系人:王 圻,联系电话:010-66556128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2004年/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
附件2: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附件3:2004年/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调查表
附件2: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编制。获得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提交项目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准确、详细,由业主单位盖章后分别报省级、计划单列市财政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以申报的项目可研报告为准)。
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构成、建设规模、技术路线或方法、计划建设工期或建设起止年限(预期竣工时间)、预期环境效益、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及资质等。
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截止2006年6月30日)
分为五个阶段:
1、前期:项目处于可研阶段;
2、初步设计:已经完成初步设计但土建尚未动工、主要设备没有招标;
2、在建:土建已经动工、已经签定设备供货合同;
3、安装调试:土建完工、设备就位,正在调试或试运行;
4、竣工验收:通过相关单位的竣工验收。
应提交必要证明资料如初步设计单位及资质、施工相关资料和监理单位、主要设备供货合同、竣工验收单位及验收文件复印件。
对于未按期完成的项目,要说明原因,提出明确计划和措施
三、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应对照申报项目时的总投资及其构成,分类说明到位资金的数额、来源和时间;尚未到位资金数额和原因;对于各种原因造成资金缺口,拟采取什么措施保障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以合同为准简要说明各类建设费用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情况。
四、环境效益
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对照可研报告说明项目相关效益。污水治理项目应说明新增污水处理量、节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削减量,项目建成前后企业废水排放总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的变化情况;大气治理项目应说明新增废气处理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污染物的削减量,项目建成前后企业废气处理率的变化以及节能降耗等情况;其它项目可参照水、气治理项目要求,填写量化的相关指标。
五、项目执行与原可研存在的差异
简要说明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方法、主要设备、投资、时间等,与申报项目时的可研报告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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