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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核技术利用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项目类别: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设施、措施是否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7、辐射工作单位是否具备与拟从事的辐射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能力,能否设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 8、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申请书一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 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核技术利用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负责审批其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核技术利用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核技术利用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2、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进行技术审评。由技术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审评,技术审评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评报告。 需进行审评对话的,由辐射安全管理司组织技术审评机构与核技术利用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对话。 需进行现场检查的,由辐射安全管理司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一般与审评对话同时进行。 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进行技术审评。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主持召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技术审评机构的出具的审评报告进行审议。 3、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根据审查结论、技术审评报告、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审议结论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听证、专家委员会审议、技术审评或现场检查的,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个别重大环境敏感项目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听证、专家委员会审议、技术审评或现场检查的,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个别重大环境敏感项目一般不超过80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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