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科技标准->环境保护标准->标准文本->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 GB 16297-1996    1997-01-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加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997-01-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字体:【    】 更新日期:【1997-01-0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