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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Sanitary Ceramics
( HJ/T 296-2006 代替 HBC 16-2003 2006-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卫生陶瓷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引导和促进环保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韩国“土木工程和民用建筑材料”中的环境标准规定了卫生陶瓷中可溶性铅和镉的含量限值,根据我国卫生陶瓷原料使用情况制定了卫生陶瓷放射性比活度指标,按照我国节水的原则规定了便器的最大用水量,同时规定了对卫生陶瓷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工业废渣的回收利用率。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HBC16—2003)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陶瓷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洗面器、坐便器、小便器、净身器、洗涤槽、蹲便器、浴缸等卫生陶瓷制品。
2006-09-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HJ/T 296-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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