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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指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
2006-04-21
指悬浮在空气中,能进入人体的呼吸系统、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即粒径在10微米以下的浮游状颗粒物,记作PM
10
,简写为IP。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以每立方米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毫克数表示。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颁布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将飘尘改称为可吸入颗粒物,作为正式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低于0.15毫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低于0.1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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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0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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