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12月31日印发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试行)》、《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和《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四项文件(环发[2003]208号)。管理规定围绕环保部门的职权,旨在重点解决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管理中的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建设规划、专家论证、批准示范建设、命名、监督管理等问题。两个指南主要对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的特征、规划原则、规划步骤、规划方法、指标体系和文本编制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文件的发布,有利于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建设,以便进一步规范我国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监管程序,指导我国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的编制工作,从而更好地发挥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对改善城市和地区环境,减少废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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