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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命名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公示
2008-03-12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要求,2008年3月2-4日、7-8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技术组和验收组分别对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进行了资料核查和现场验收。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均通过了现场验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现对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命名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事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08年3月12日-2008年3月26日

  二、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科技司)

        电话:010-66556217  

    传真:010-6655621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chan.yechu@sepa.gov.cn

   三、公示期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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