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环保系列创建活动,推动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省环保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在环保系列创建工作中应把握的主要原则》。把环保工作的整体完成情况作为绿色创建的必须条件,对污染减排和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绿色创建工作更加有章可循,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 《原则》从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要求所有准备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系列创建的市县(市、区)、生态工业园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环保系列创建活动,必须达到《原则》规定的基本条件方可按程序进行申报。 这些基本条件包括:全部完成省、市、县下达的治污减排任务,省控重点企业95℅以上完成治污减排任务,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企业和污水处理厂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河流、湖泊、水库、近岸海域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且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设区市内,建成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全部按规定建成,并正常运转。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运营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所辖县(市、区)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无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无限批区域或企业,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申报类型不同,申报条件也有所区别。其中创建生态市要求最高,要求城区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含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方可申报生态市。其次是环保模范城,要求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80℅以上,城区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含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方可申报环保模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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